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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财税 金融

发布日期:2009-08-18 来源:鹿寨镇党政办公室

   

  第一章 财 税

  

  

  第一节 财 政

  

  民国时期,鹿寨镇、镇江乡财政由榴江县统管,大龙、吉善乡财政由雒容县统管。镇(乡)公所设财粮干事或财务干事具体负责财政事务。民国后期,始成立镇(乡)公所财产保管委员会,负责现金收付、财物保管。

  解放初,鹿寨镇和镇江、大龙、吉善乡经费从农业税附加及其他收入中解决;1952年下半年列入省财政预算。1953年,鹿寨镇、第五区财政收入纳入县级财政(不含农业税附加),经常性支出与较大支出,列入县财政预算。1955年始收归县财政统管,镇、区以下经费从农业税附加收入中解决。1956年建立镇、区财政管理委员会,划分给本级收入有契税、公产租赁、自筹收入、生产事业收入、小学杂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划拨的农业水利事业费、小型修桥补路事业费、文教卫生事业费、社会救济和优抚费、行政管理费等。收大于支,实行差额上缴。支大于收,差额由县补助。1958年全县财政下放,对公社实行收入包干,以便抵支。1959年采取“收入分项计算、分别征收、按比例留成、比例上交、支出包干、结余留用”,除农业税不列入公社预算上解外,其余收入均按比例留成给公社,多收多支、少收少支,留成数按比例上交、支出包干、结余留用。额不足核定支出时由县补助。1960年采取“收支预算,一年一定、总额分成、超收奖励、结余留用”。1961年采取“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部上交、支出向下拨款”。1962年起,取消公社级财政,属于国家的收入全部解县财政,公社经费由县按月下拨。1980年县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包干、一定五年”,工商税、农业税收入由公社承包,超征分成,支出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1982年,鹿寨镇、城关乡建立乡镇级财政,实行“划分收入、定收定支、收入上解、支出下拨、超收分成”一定3年不变。1985年后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超支不补、节余按规定使用”的办法,同时财政所负责组织农业税(2006年取消)和农林特产税(2004年取消)、耕地占用税等其它收入的征收,并开展培植财源建设。

  

  部分年度财政收入、支出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 度

  单 位

  总收入

  其     中

  总 支 出

  工商税收类

  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类

  其 他

  收入类

  1993

  鹿寨镇

  711.65

  680.99

  16.68

  13.97

  229.08

  

(续表)

  

  年 度

  单 位

  总收入

  其     中

  总 支 出

  工商税收类

  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类

  其 他

  收入类

  

  城关乡

  319.33

  248.80

  57.78

  12.75

  236.98

  1994

  鹿寨镇

  598.74

  557.59

  38.89

  2.26

  309.81

  城关乡

  290.46

  172.39

  106.27

  11.80

  328.45

  1995

  鹿寨镇

  774.38

  728.01

  46.17

  0.19

  401.91

  城关乡

  308.95

  139.81

  153.94

  15.19

  398.13

  1996

  鹿寨镇

  1013.00

  956.58

  54.23

  2.19

  517.42

  城关乡

  336.95

  151.93

  180.87

  4.15

  394.45

  1997

  鹿寨镇

  1162.65

  1084.79

  56.52

  21.34

  467.36

  城关乡

  373.55

  169.84

  202.57

  1.14

  432.96

  1998

  鹿寨镇

  1421.74

  1283.61

  56.93

  81.20

  578.41

  城关乡

  405.27

  211.01

  139.83

  42.52

  510.97

  1999

  鹿寨镇

  2341.62

  2175.50

  147.63

  18.49

  496.70

  城关乡

  312.66

  191.15

  118.22

  3.29

  494.52

  2000

  鹿寨镇

  2154.83

  1963.67

  167.38

  23.78

  490.93

  城关乡

  

  

  

  

  

  2001

  鹿寨镇

  2162.55

  1906.20

  241.46

  14.89

  649.93

  城关乡

  395.14

  215.96

  174.07

  5.11

  697.06

  2002

  鹿寨镇

  2453.83

  2175.87

  275.63

  2.32

  604.14

  城关乡

  533.99

  331.40

  197.29

  5.30

  844.65

  2003

  鹿寨镇

  3425.47

  2843.07

  538.45

  43.95

  1681.23

  2004

  鹿寨镇

  2321.76

  1982.66

  280.17

  58.93

  840.66

  2005

  鹿寨镇

  4180.31

  2975.27

  3.79

  1201.25

  3653.83

  

  

  第二节 税 收

  

  农业税

  解放前,农业税称田赋。民国初镇境田赋有粮赋和租课,粮赋分地丁、兵米,租课分官租、学租,按地分等,以亩计征。民国三年(1914年)统以银元计算。民国五年,将地丁、兵米等项统括为田赋一目。各项附加悉行废止。同时,改订田赋斗则,实行收益课税法,每亩定年产谷140斤,征收银元14分。民国九年,复征附加。此后附加名目数额逐渐增多。众多农民难以承受无法缴纳,当局常派警队会同村(街)甲长挨户催缴,称此为“拘案勒追”,即从截征之次月起实行科罚,每逾限1个月照应纳赋额罚征2%,按月递加2%10%止,粮户经最终科罚后两个月内,仍不将正赋及罚锾清交者,经征官即派警扣押勒追,倘押追再不缴纳者,得由征官拍卖欠税户田产抵偿。民国三十年,国民政府宣布田赋改征实物,并随赋征购,悉归中央。地方带征者、县附加,同时还增加征购粮(征购参照市价付少部分现金,余发粮食库券)。民国三十三年后,征购改为征借,不发库券、不计利息。民国后期,农民主要负担有赋额征实,征借,省、县公粮,新兵安家谷、省自卫团捐、乡镇自卫队谷等等。沉重的荷捐杂税引起怨声载道,农民不满情绪日渐增加。

  

解放后,田赋改为农业税,也称公粮。以征收粮食为主,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收。19527月,镇境土地改革结束后,随即进行查田定产,清丈田地,评定等级、产量,确定税额,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证。此后,农业税即按新赋额计征,在一定时期内,增产不增税,受灾依法减免。农业合作化以后,田地入社,农业税由生产队合计各户赋额统一交纳,任务一定5年不变,以后根据体制和生产条件变化,有所变动和调整。其它农业税有:农林特产税、契税等,均由财政所负责征收。2004年起,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免收农林特产税。2006年起,又免收农业税。

  

  

  部分年度农业、农林特产税征收统计表

  单位:万元 

  年 度

  单 位

  农业税

  农村特产税

  合 计

  1993

  鹿寨镇

  10.50

  6.18

  16.68

  城关乡

  55.71

  2.07

  57.78

  1994

  鹿寨镇

  19.89

  19.00

  38.89

  城关乡

  

  

  106.27

  1995

  鹿寨镇

  24.51

  21.66

  46.17

  城关乡

  97.22

  56.72

  153.94

  1996

  鹿寨镇

  21.18

  33.04

  54.22

  城关乡

  114.07

  66.80

  180.87

  1997

  鹿寨镇

  20.80

  35.22

  56.52

  城关乡

  113.80

  88.77

  202.57

  1998

  鹿寨镇

  20.33

  36.59

  56.92

  城关乡

  103.33

  90.50

  193.83

  1999

  鹿寨镇

  17.45

  13.84

  31.29

  城关乡

  95.19

  20.76

  115.92

  

(续表)

  

  2000

  鹿寨镇

  12.53

  34.34

  46.87

  城关乡

  

  

  

  2001

  鹿寨镇

  18.38

  30.69

  49.07

  城关乡

  66.75

  105.56

  172.32

  2002

  鹿寨镇

  17.45

  30.50

  47.95

  城关乡

  77.53

  119.24

  176.77

  2003

  鹿寨镇

  174.65

  145.41

  320.06

  2004

  鹿寨镇

  134.97

  0

  134.97

  2005

  鹿寨镇

  3.79

  0

  3.79

  

  工商税

  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柳州税捐稽征分局设鹿寨直接税稽征所;此前税捐由商人、绅士投标承包征收。解放后,从50年代至70年代,镇境税务由县税务局(财税局)直接征管;80年代初,成立城镇税务分局,业务辖区范围为鹿寨镇和城关乡。199410月,城镇税务分局分设为:地方税务分局、国家税务分局。

  民国时期,镇境征收过的主要税种有:统税、货物税、烟酒税、矿税、印花税、房屋税、筵席及娱乐税、香烛冥镪税、使用牌照税、牲畜买卖征照费、遗产税、契税、地价税等。此外的荷捐杂税主要有:码头捐、食盐捐、谷米捐、商铺捐、猪牛捐、客栈捐、香烛捐、冥镪捐、公益捐等等。民国二十年(1931年)征收捐项有20余项;民国二十二年裁减至12项。民国二十六年加征契税救国附加捐,司法收入附加捐。上述各项荷捐杂税时有增加或减少,征收标准常有变动。

  解放后,人民政府废除国民政府的荷捐杂税。镇境在解放初期主要征收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车船牌照税。

  1958年实行简化税制,征收税种有:盐税、工商所得税、文化娱乐税(1956年开征,1966年停征)、集市交易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牌照税、工商统一税。

  1973年实行工商税制,将工商统一税和盐税合并为工商税,车船牌照税于1977年停征。

  1984年实行税制改革,税务部门负责征管国营企业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建筑税,将原来的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所得税分为工商所得税和集体所得税。次年又开征奖金税、城建税。

  1986年后征收的税种有: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产品税、国营企业奖金税、盐税、建筑税10项。

  

1993年后征收的税种调整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车船税、屠宰税、投资方向调节税11项。

  

  1995年,城镇税务分局分为国家税务分局和地方税务分局。机构分设后,国家税务分局征收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地方税务分局征管的税费有: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屠宰税、固定资产投产方向调节税、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费等14项。

  

  部分年度税收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年度

  

  

  

  

  

  

  

  

  企业所得税

  个人收入调节税

  车船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费

  

  

  

  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

  土地增值税

  

  

  

  1995

  鹿寨镇

  176.46

  475.40

  

  68.71

  0.07

  1.20

  20.00

  3.00

  

  

  

  

  城关乡

  

  126.61

  

  0.50

  0.85

  

  6.00

  0.25

  1.50

  

  

  

  1997

  鹿寨镇

  172.43

  562.98

  

  207.29

  2.75

  11.93

  39.64

  9.83

  5.54

  

  

  1.16

  城关乡

  62.64

  47.88

  

  26.72

  1.08

  3.13

  7.67

  3.94

  0.09

  

  

  2.57

  1999

  鹿寨镇

  193.91

  1283.14

  92.86

  275.76

  4.44

  195.24

  76.23

  115.59

  7.26

  31.49

  0.75

  6.02

  城关乡

  63.48

  52.88

  5.68

  30.79

  

  16.13

  5.76

  2.27

  0.29

  11.47

  

  3.38

  2001

  鹿寨镇

  194.43

  964.98

  

  362.22

  23.30

  216.26

  114.96

  189.93

  12.45

  

  2.45

  17.50

  城关乡

  67.45

  90.83

  

  32.03

  0.56

  11.11

  4.08

  1.77

  0.02

  

  

  9.89

  2002

  鹿寨镇

  222.04

  1041.45

  

  468.16

  35.90

  265.69

  83.45

  224.31

  13.54

  

  3.40

  45.63

  城关乡

  88.32

  201.55

  

  15.97

  0.15

  4.40

  19.09

  0.52

  0.14

  

  

  1.78

  2003

  鹿寨镇

  310.36

  1639.65

  

  468.26

  35.32

  307.74

  16.14

  170.04

  14.02

  51.59

  48.36

  51.59

  2004

  鹿寨镇

  519.12

  1215.26

  

  

  31.67

  171.52

  

  110.65

  8.94

  

  34.54

  36.16

  2005

  鹿寨镇

  2597.12

  2952.02

  844.99

  

  52.11

  452.39

  

  201.48

  40.59

  

  206.93

  40.58

  

  

  

  第二章 金 融

  

  

  第一节 流 通

  

  镇境各个历史时期流通的货币有:

  铜钱 清光绪末年以前,镇境使用铜钱有汉武帝时铸造的五铢钱及东汉至隋时所铸造的五铢钱。嗣后,先后流通的有唐代的开元通宝、会昌元宝等;宋代的宋元通宝、太平通宝、宣和通宝、淳化通宝、至道通宝、皇宋通宝、建炎通宝、景定通宝等;元代的大元通宝、至大通宝、至道通宝等;明代的永乐通宝、大明通宝等;清代的顺治通宝、康熙通宝、雍正通宝、乾隆通宝、嘉庆通宝、道光通宝、咸丰通宝、同治通宝、光绪通宝。

  

铜元 清光绪末年铜元通行,铜钱废用。大清铜币及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广西等省铸造的铜元,先后在镇境内通行市肆。

  

  银锭 元代,镇境有少量银锭流通,至明清时渐盛行。银锭分为元宝、中锭、锞子、碎银4种,至民国初停止使用。

  银毫 清末广东省造单、双龙毫,香港造五仙、单、双毫,民国元年(1912年)至十三年广东省双毫,民国十八年又造中山双毫,均同时等值流通。

  银元 通称光泽或太洋,每块合国库平72分,兑换银毫13毫。

  纸币 民国初广西都督陆荣廷发行纸币,与银毫同值;民国十年陆荣廷下台,纸币即作废。民国二十二年后,广西省银行之纸币,称桂币(最大面额10元),又名毫币,与银毫等值。同时广西金库发行金库券(最大面额20元),价值等于银元,金库券1元兑换毫币13毫。

  民国二十四年后,禁止使用银元、银毫等硬币,违者没收并罚款。

  民国二十五年“六一运动”导致广西政局动荡,桂币暴跌。同年9月,“六一运动”和平解决,桂币与中央国币达成比率,国币1元兑换桂币2元,并开始使用国币(最大面额10000元)。

  民国三十年,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发行关金券。关金券1元等于国币20元,关金券最大面额为2000元。

  民国三十七年,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发行金元券,金元券1元等于国币10000元。

  人民币 解放初,镇境各乡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榴江、雒容县支行1950年初发布的通告,把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作为统一流通之唯一合法货币,凡完粮、纳税、公私交易、借贷往来、薪资发放,必须使用人民币;金银币及其它纸币一律停止使用,金属币可在人民银行兑换人民币。

  195531,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人民币,新旧人民币的兑换比率为1:10000,即1元新人民币可兑换10000元旧人民币。新币面额主币有1元、2元、3元、5元、105种,辅币额为1分、2分、5分、1角、2角、56种,即日停止使用旧币,并限期收回。1987年后,100元、50元、20元面额的人民币相继在镇境开始流通。

  币 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政策后,曾一度采用币为辅币,有5分、10分、203种。

  1957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金属辅币(币),面额1分、2分、53种;1992年又有1元、5角、13种投入流通。

  

流通券 民国初年鹿寨市面流通的1角、5分等面额的铺币较缺,为此鹿寨镇商会用湘纸裁成2×3寸的长方,加盖商会印章,发行1角、5分、13种面额的流通券。由于商会基金十足,随时可以兑现,深得群众信赖。流通券原定限用于鹿寨镇市面,因为信用良好,雒容县也通用。

  

  

  

  第二节 存 贷

  

  银行机构

  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五月十六日,广西银行鹿寨办事处在鹿寨镇仁厚街成立,这是镇境设立银行机构之始。至民国三十八年九月办事处歇业。

  民国二十四年,榴江县在鹿寨镇开办鹿寨镇平民借贷处,并在寨沙镇设立分处。后因经费短绌,于民国二十七年停办。

  广西农民银行鹿寨办事处于民国二十六年设立于鹿寨镇十字街,三年后并入广西银行鹿寨办事处。

  解放后,镇境金融事业发展迅速。1950年元月22日成立中国人民银行鹿寨镇办事处,同年3月中旬改称鹿寨镇支行。19518月鹿寨镇支行与雒容、中渡县支行合并,成立中国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此后设在镇境的金融机构还有:中国农业银行鹿寨县农行(成立于19555月)、中国工商银行鹿寨县支行(成立于1984年元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鹿寨县支行(成立于1984年元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鹿寨县支行(成立于1997320日,42日挂牌营业)。

  信用合作组织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镇境农村开始组织农民借贷协会,由协会向银行借入款项,转借给会员作生产资金。凡务农耕地10亩以上者,始准参加协会,一个协会组织至少有会员7人以上。入会者需缴纳法币25元以上作保证金。每个会员借贷额最高不得超过收获量估产值的65%。后来农民借款协会陆续改组发展为信用合作社。

  解放后,县人民银行于1952年在龙田乡(今龙田村民委)开展试点建社工作,建立了第一个群众性合作金融组织——龙田乡信用合作社。至1956年,镇境各乡(今行政村)都成立了信用合作社。19584月各信用合作社一律改称农业社信用部,1962年又改为生产大队信用社。在1977年至1978年间,各生产大队信用社全部撤销。1978年建立城关人民公社信用社,1979年底建立鹿寨镇人民公社信用社。两信用社后又改称城关,城镇信用社至今。

  

信用合作业务

  

  存款 解放前,信用合作组织无存款业务项目。解放后,信用社成立即办理集体和个人存款业务。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的提高,存款业务不断扩大,个人存款比重逐年增加。

  贷款 民国二十六年,广西农民银行鹿寨办事处开始发放合作贷款,由信用合作组转贷给具有借款资格的农民,贷款用途多为购买种子、农具、耕牛等。解放初期,信用社发放贷款帮助土改后分得土地的农民发展生产,有效地打击当时的民间高利贷活动。此后又贷款帮助解决互助组、农业社、生产队发展生产的需要。1980年后,信用社除正常贷款发展农业生产外,还贷款支持发展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贷款项目扩大后,贷款金额不断增多。在信用社的贷款支持下,不少农民成了养殖、种植专业大户,奔上了小康之路;有的则兴办个体加工业、商品流通业、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经济实体。此外,信用社还发放贷款支持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力地促进了镇境的经济发展。

  

  信用社部分年度存款贷款统计表

  单位:万元 

  

单位

  

  项目

  年度

  鹿 寨 镇

  城 关 乡

  存款余额

  发放贷款

  收回贷款

  存款余额

  发放贷款

  收回贷款

  1978

  

  

  

  5.48

  36.38

  38.73

  1979

  

  

  

  8.86

  69.14

  61.72

  1980

  1.80

  3.14

  2.86

  13.65

  3.76

  5.88

  1981

  4.98

  11.93

  9.02

  20.36

  59.96

  30.02

  1982

  12.54

  12.22

  11.16

  33.84

  97.20

  60.11

  1983

  37.86

  21.34

  19.76

  58.13

  105.50

  114.81

  1984

  54.68

  73.24

  20.46

  78.00

  194.97

  106.08

  1985

  92.24

  114.13

  88.56

  103.43

  131.86

  153.18

  1986

  109.60

  82.67

  65.10

  146.63

  130.67

  101.48

  1987

  140.04

  98.88

  74.35

  176.95

  237.87

  169.56

  1988

  152.33

  156.76

  125.29

  178.54

  140.47

  169.15

  1989

  274.92

  170.22

  124.37

  203.65

  132.24

  135.67

  1990

  318.30

  139.60

  137.40

  305.50

  203.30

  139.50

  1991

  362.70

  146.00

  153.70

  385.50

  26.90

  187.90

  1992

  543.00

  293.40

  186.20

  511.10

  311.00

  284.80

  1993

  703.00

  589.00

  399.00

  892.00

  551.00

  468.00

  

(续表)

  

  1994

  975.00

  1131.00

  849.00

  1206.00

  1574.00

  1288.00

  1995

  1041.00

  695.00

  482.00

  1497.00

  868.00

  736.00

  1996

  1339.00

  589.00

  590.00

  1798.00

  827.00

  699.00

  1997

  1596.00

  738.00

  595.00

  2314.00

  1112.00

  740.00

  1998

  1636.00

  725.00

  743.00

  2469.00

  1138.00

  906.00

  1999

  1525.00

  677.00

  647.00

  2263.00

  813.00

  770.00

  2000

  1601.00

  567.00

  506.00

  2483.00

  590.00

  681.00

  2001

  2175.00

  812.00

  549.00

  2708.00

  1008.00

  926.00

  2002

  2736.00

  1524.00

  1091.00

  3090.00

  1477.00

  1037.00

  2003

  3291.00

  2361.00

  1703.00

  4437.00

  2635.00

  1878.00

  2004

  5043.00

  2502.00

  1913.00

  5641.00

  3123.00

  2255.00

  2005

  5143.00

  2772.00

  2544.00

  7084.00

  3537.00

  2709.00

  

  民间金融

  当押 清至民国期间,镇境有当铺3家,其中经营时间最长的是安福押,始建于清光绪十五年(1889年),二十八年(1902年)停业,清宣统元年(1909年)更号为安兴押重新开业,一直至民国时期。当押以收取衣物、家具、古董、钟表等动产作质押,向急钱用者进行放款。受押物品成交后,付以的收据称“当票”,载明所当物品及抵押价款。质押期限过期不续,其质押品由当铺处理。质押放款额一般在抵押品价值的五成左右,利率甚高。

  标会 民国时期,镇境民间盛行标会。开始由发起人(会头)邀集1020余人不等为会友,商定开期日期,有半月、1个月、1个季度、半年开会一次的。每次会上各会友缴一定数量会金,此会金以投标竞争办法决定交由一人使用,借以互助。首次集会归会头使用,不计利息;自第二次集会起,由各会友当场口头或写签标定利息,以标息最高者得会。标会在解放后即消失。

  信用借贷 解放前,信用借贷有借钱和借粮两种。民国二十二年利率(年息计)贷币借贷最高35%、最低25%、一般29%,粮食借贷最高160%、最低40%、一般105%。还债形式有借钱还钱、借谷还谷、借谷还钱、打工偿债等。解放初期,由于银行、信用社发放大量低息贷款,从而迫使私人借贷利率下降,1954年后高利贷销声匿迹。

  土地典当 解放前,土地出当多为自耕农。民国时期当价为每亩田稻谷最高500斤、最低100斤,一般250斤,每亩地稻谷最高400斤,最低50斤,一般200斤。期限23年,典当到期如无力赎回,当即照市价补足差额,另立断契。在40年代末,仅镇境大龙

乡龙田村(今龙田村民委龙田自然村)农民为生活所逼迫就典当土地84亩。此外还有房屋典当等借贷形式。解放后,无上述典当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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