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程序确定救助对象。
1、调查摸底。乡镇民政办要依托村、组干部和驻村干部逐户走访灾民,掌握每户受灾情况,开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建立基础台帐。
2、制定款物分配方案。乡镇民政办接到县民政局的拨款、拨物通知后,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灾民转移安置款要在1日内提出分配到村(屯)的使用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由乡镇领导在分配方案上签字,在2日内发放到户,开报县民政局备案。一般的救灾款物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各村的受灾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提出分配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3、张榜公示。村委会组织如开村民代表大会,根据乡镇政府批准的款物发放数额,由受灾户申报,民主评议出分配到户的名单和数额,报乡镇民政办审核,经乡镇政府批准后由村委会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固定场所张榜公示,并公布投诉联系电话。张榜公布的内容交回乡镇民政办存档备案,并由乡镇发给灾民《农村困难户救济卡》或《灾民救助卡》。
4、救灾款物发放。乡镇民政机构可在乡镇、村委会组织现场公开发放救灾款物。受灾群众以户为单位,凭《农村困难户救济卡》或《灾民救助卡》到民政办领取。对救灾的发放,各乡镇民政机构应通过农村信用社,逐步推行社会化发放,确保救灾资金的安全。
5、建立救灾款物发放工作台帐。乡镇发放救灾款物需填写以村为单位开由灾民签字的《救灾款物发放表》一式两份,乡镇留存一份,报县民政局一份以备核查。每一笔(批)救灾款物发放完毕后,要将《县民政局的拨款、拨物通知》、《乡镇的分配方案》、《村委张榜公布名单》、《救灾款物发放表》及时装订整理归档,建立救灾救济工作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