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灾款:是指中央、自治区下达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灾后重建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县级以上政府接收后下拨到各乡镇的捐赠费。
二、救灾物资:是指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为解决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基本生活,购置下拨的物资,县级以上政府接收下拨的捐赠物资和乡级自行接收的捐赠物资。
三、救灾款物使用的原则:坚持公开、专人负责、专帐管理、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四、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民倒房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物资。
五、救灾款物使用的重点:重灾区和重灾户。指五保户和无主要劳动力、无经济来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严重困难户及因灾造成重大损失、家庭非常困难的困难户。
六、救灾款物的接收和发放工作:乡镇民政办负责分配指标的提出、发改对象和金额的审核、发放工作的组织落实、账目的整理归档和核报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分配指标的审定和发放对象及金额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