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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村级工作“四议两公开” 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0-03-21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完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进一步提高建设新农村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通过实施“四议两公开”,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调动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推动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工作原则

  “四议两公开”是党领导下的村级民主自治的工作机制,是发扬基层民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新机制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实现形式,关键是用严格明晰的程序确保村级事务决策、管理的健康运行,根本是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精髓是实现党的领导、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的统一。因此,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原则。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合法财产权利。

  2、民主原则。尊重和保障党员干部群众的民主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党员干部群众自由发表意见或强迫发表违背个人意志的意见。

  3、程序原则。对于应经过而未经“四议两公开”的村级决策,村屯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有权拒绝执行。

  二、“四议两公开”内容

  “四议两公开”又称“4+2”工作法,即所有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在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四议”即村级党组织会提议、村(社区)“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主要包括:

  (一)村民自治范畴内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四议两公开”

  1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

  2.新农村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

  3.农村产业结构和支柱产业的规划、调整;

  4.村集体经济、集体企业和集体资产购建与处理、集体借贷;

  5.村机动地、林果基地及“四荒”地等经济资源的确权、开发、承包、租赁、流转;

  6.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设施、机械等的经营、承包、租赁、出售、转让及费用的收缴和使用;

  7.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承包及公益事业建设承包;公益事业组织实施、经费筹集与管理;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集体资金的支出;村集体大额资金的使用、支出;

  8.村屯建设规划、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宅基地的审报;

  9.农村低保户的增减、确定;

  10.由村级集体负担的村(社区)干部报酬的确定和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1.其他事关村(居)民切身利益和全村经济发展稳定的事项。法律规定必须由村(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上级政府直接落实的事项不必经过“四议”,但须按规定公开

  1生育证的发放、人口出生、节育措施、奖惩措施落实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农村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费、报帐情况;

  3.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对象的供养;

  4.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移民物资、两免一补、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5.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村庄整治、沼气建设推广、村内大局的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农村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情况。

  三、“四议两公开”程序

  (一)村级党组织会提议。对村(社区)内重大事项,村级党组织要在充分征求党员、村(居)民代表及广大村(居)民意见并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

  提议前:

  1.广泛征求党员、干部、村(居)民代表和群众意见,充分综合大多数群众的诉求。对于上级党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要认真研究,制订初步方案后再进行提议。

  2.对提议事项的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认真科学的考察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技术人员进行项目论证。

  3.审核所议定的事项是否符合上级政策、法律法规、本村实际及群众意愿。

  提议中:

  4.参加集体研究人员为所有村级党组织(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成员。

  5.会议由村级党组织书记就提议事项的重要性、可行性、专家论证、实施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等进行专题介绍。

  6.参会所有委员就提议事项发表意见和看法。

  7.根据与会成员的意见对提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8.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签字,形成提议意见。2/3以上与会人员同意的可提交村(社区)“两委”会商议。

  提议后:

  9.将提议事项和提议过程形成详细的书面材料存档。

  (二)村“两委”会商议。根据村级党组织的提议,组织村“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论,科学论证,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

  商议前:

  1.村级党组织书记提前将支部(党委、总支部)提议内容与村(居)民委员会主任通报并充分沟通。

  2.支部应提前将中心议题发至“两委”班子成员手中,待充分酝酿、调研、思考之后,再进行集体商议。

  商议中:

  3.参加村(社区)“两委”会商议的人员为所有村“两委”成员。

  4.会议由村(居)委主任主持,村级党组织书记通报提议事项和提议过程。

  5.每名与会人员都必须对提议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商议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时,应邀请专业人员参与。

  6.根据村(社区)“两委”成员的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7.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签字,形成商议意见。2/3以上与会人员同意的可提交党员大会审议。

  商议后:

  8.商议事项和商议过程形成详细的书面材料存档。

  9.党级组织委员会成员主动做好未同意的村委会成员的工作,争取支持。

  (三)党员大会审议。对村(社区)“两委”会商定的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审议。

  审议前:

  1.村(社区)“两委”于召开党员大会审议前三天,把村(社区)“两委”会商定的事项传达或印发给全体党员,让党员进行思考,充分了解村(居)民意愿,提高审议质量。

  审议中:

  2.参加会议党员人数必须达到应到党员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党员大会。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党员,长年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的党员,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党员,受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党员,正在服刑的党员,按规定应转走组织关系但未转走的党员可以不计算到与会人数之内;预备党员有建议权,但无表决权。

  3.党员大会由村级党组织书记主持,由村(居)委主任向大会通报村(社区)“两委”商定事项和商议过程。

  4.每个党员都要在会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5.对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不予采纳的应说明原因,做好解释。

  6.村(社区)“两委”根据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修订完善实施方案。

  7.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签字,形成审议意见。2/3以上与会人员同意的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

  审议后:

  8.将审议事项和审议过程形成详细的书面材料存档。

  9.所有党员要深入农户做好方案的宣传、动员和解释工作,为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决议奠定基础。

  (四)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对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进行讨论表决。

  决议前:

  1.提前三天以文字或口头形式通知与会人员,简要告知决议事项的内容,使与会村(居)民或代表充分了解决策的动因、事项、目的和意义。

  决议中:

  2.按规定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

  3.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由村(居)委主任主持,并向大会通报拟决议事项和实施方案。

  4.村(居)民代表或村(居)民发表的意见、建议,能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答复的做好解释,并指定时间予以答复。

  5.对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做详细记录,作为完善决议、充实实施方案的参考。

  6.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形式进行表决并作详细记录。

  决议后:

  7.表决结束后,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1)对于大多数同意极少数反对的决议事项,要进行有针对性地走访了解工作,弄清出现不同意见的原因,做好解释说明,确保顺利实施。

  2)对于勉强通过但不同意见面较大的决议事项,要暂缓实施,通过多种途径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缩小反对面后再组织实施。

  3)对表决未能通过的事项,要深入剖析,如果决策确实错误则及时中止;如果思路正确,但是条件不成熟或措施不完善而被否决的事项,要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待条件成熟后再重新进入“四议两公开”工作决策程序。

  4)对上级安排部署的工作未能通过表决的,要查明原因,进一步完善方案,做好工作,使方案尽快通过。

  (五)决议公开。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通过的事项,一律要按照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要求,在村级活动场所和各村(居)民小组村务公示栏公告,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公告期间,村“两委”成员、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要主动深入群众征求意见、做好工作,并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分析、调查,对决议事项做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如果发现公告内容有遗漏的、不真实的应立即重新公布;若发现决议中确实存在重大问题,或必须对决议进行全面修改的,要重新启动“四议两公开”完善决策。

  (六)实施结果公开。凡经过“四议两公开”决策通过的事项,要在村级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居)委会严格按照最终决议结果有计划、有组织的实施。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要求,定期向党员、村(居)民代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通报决策的执行进度、账目、预算等,主动接受监督,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变更实施方案或超出村委会权限的,要按“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解决。

  实施结果要及时向全体村(居)民公示。要发挥党员大会、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等组织的作用,对实施结果进行审核审查并由村委会及时进行公示。具体要求是:

  1.公示内容要详实、准确、全面。

  2.在公示时要设立意见箱,收集党员群众意见、建议。

  3.村(社区)委会在收集到群众意见建议之日起3日内给予答复。

  4.群众对村(社区)委会解释、答复不满意或村(社区)委会不能解决的问题,按“四议两公开”法表决,其结果作为村级最终处理结果。

  5.群众对村级最终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可向乡镇或县有关部门反映。

  四、组织领导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科学运用,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各相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以求真务实精神,把“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科学运用作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

  (一)组织体系。推行村级工作“四议两公开”,由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办公室设在县基层办,负责协调工作的开展;县委组织部负责牵头抓总,研究和解决“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运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指导好党组织工作;县民政局要抓好村(社区)委会的建设和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尤其是涉农单位,开展工作涉及农村时要注意做好与“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对接;各乡镇要保证机构、人员到位,督促指导各村推进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及时发现并总结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村(社区)要合理推选村(居)民代表,选准配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并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党员、干部、村(居)民代表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正常实施。

  (二)加强培训。将“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业务知识列入2010年农村党员大培训的重点内容,县级负责培训乡镇干部、村级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村“两委”其他成员和党员、村组干部、村(居)民代表、监督小组、理财小组的业务知识培训,使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不断提高基层干部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能力和水平。

  (三)严格考评。把“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运用工作纳入县、乡、村(社区)三级党建年度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对不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决策、管理村级重大事务,或安排工作时违反“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有关程序和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或依法罢免;对不配合决策,不能够或不愿意履行职责的村民代表,可适时启动推选程序重新推选;乡镇党委领导不力,不重视“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运用,造成负面影响的,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仍未按时限纠正的,按干部管理渠道免去党内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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