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批
2.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第一条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和《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人员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经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规定,申请办理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特困户中的重点户;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农村贫困对象;
(四)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医疗救助:
1.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2.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的;
3.酗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的;
4.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的;
5.超出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标所发生费用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特困户中的重点户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农村贫困对象。
六、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五保供养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四)疾病证明书;
(五)医疗费用收据;
(六)必要的病史材料;
(七)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规定享受合作医疗的补助凭证;
(八)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6826731 6818352
附件:审批事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