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第七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的,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个体工商业经营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1994年1月5日通告桂价费字(2002)459号文件开业登记费20元/户。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6826731 6818352
附件:审批事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