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暂住证核发
2.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令第25号)第三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佣的人员;(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申领、换领和补领暂住证的日常工作。
申领暂住证须持有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薄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用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暂住证核发,应符合下列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申领暂住的中国公民。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2张;
(三)户主户口簿(暂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交);
(四)暂住人员名册(暂住在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提交);
(五)租赁合同(暂住在出租房屋的提交);
(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育龄妇女提交)。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2.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免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6826731 6818352
附件:审批事项流程图
暂住证核发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